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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财产保全的实践与技巧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主动依职权,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强制程序。


当前,受执行制度不完善、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败诉方隐匿、转移或损毁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直接导致胜诉方胜诉利益难以全面实现,甚至生效判决沦为一纸空文的境地。因此,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将来的胜诉利益,从起诉前贯穿整个诉讼进程至执行阶段都尤为重要。有鉴于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对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财产保全的思路和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以期形成可供参考的行动指引。


一、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和第104条的规定,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差别主要体现在是否满足“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条件。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和第10条分别列举了应当认定属于“情况紧急”和“难于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但对于千变万化的案件事实而言仍然显得单一、固化和笼统,实践中很难与案件事实匹配上,尤其对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更显得无所适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非诉保全”案件类型下,以“商标”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有53份裁定书,其中获得支持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有13份。在仅有的13份裁定书中,法院的口径均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满足法律规定……”,至于如何“情况紧急”以及怎样衡量“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均未能作出详细解释。这就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对于什么样情况能够申请、获准诉前财产保全仍难以准确把握。


鉴于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操作流程和实际效果上区别其实并不大,都需要先经法院审查、批准再执行。考虑到诉前财产保全的不确定性,实践中最广泛采用和接受的仍为诉中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03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04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

(一)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二)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三)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四)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五)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


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

(三)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四)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


为尽早采取保全措施,以达到较好的保全效果,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在立案的同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根据受诉法院的网络适配和要求,可选择线上操作或线下邮寄的方式随立案材料一并提交、申请。


此处,为防止法院在未启动或未完成保全措施时就将起诉材料送达被申请人,导致被申请人得知消息后迅速转移、处置财产,使得保全无法实现应有效果,原告在提交保全申请时应一并提交延迟送达申请,请求法院在保全程序完结后再行送达。此过程中需与立案法官、执行法官、主审法官和书记员等保持密切沟通,随时了解保全进度和送达情况。


三、财产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第10条,无论诉前还是诉中保全,原则上申请人都必须提交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至少具体的财产线索。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首先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进行审查。实践中,法院对于被保全财产信息的要求都非常高,例如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除了户名和账号等基本信息外,还可能要求提供准确的开户行及其电话和地址。但即便如此,仍然建议在申请时将所掌握的所有可能的财产信息都一并提交,即使其中有部分不完善。根据笔者的经验,法院保全这一“动作”只做一遍,如提交申请当时遗漏了财产信息,之后法院是否同意追加并再次保全,各个法院和法官的做法尚未统一。


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对山寨商标采取过如撤销、无效等行政手段的案件,获得财产线索会相对容易。如被申请人可能在之前无效、撤三等行政程序中提交过合同、发票等证据,上面极有可能暴露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对于此前进行过买样的目标,通过交易留下的被申请人微信或支付宝账号亦可以提供给法院。此外,天眼查等第三方平台开放的财产线索功能,也不失为一条路径。


在穷尽现有财产线索的基础上,实践中申请人往往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第11条在提交申请时同时交一份网络执行查控申请。由于现实中相较于执行中的查控,法院在保全申请阶段即动用网上查控系统的意愿和积极性非常低,因此建议在提交保全申请时即同步提交网络查控申请。如后期在未足额保全的情况下,打算通过此方法追加新的财产线索,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拒绝。此外,在申请人毫无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单纯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获取财产线索的,法院一般也不会准许。此时需要考虑是否仍有保全的必要以及保全的预期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第10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的担保


出于对被申请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实务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即为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申请人投保时需首先确认所选的保险公司是否为受诉法院所接受。根据笔者的经验,部分地区的法院(通常为高院或中院)会公布本辖区内可供选择的保险公司名单,一般为全国性保险公司的当地分公司。


其次,保险公司在承保前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全套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目录、证据扫描件等)以决定是否承保、承保范围(如:对部分被申请人或全部被申请人)、承保数额和保费(由于知识产权类案件的特殊性,保费通常较高,为1.5‰~2‰)。部分保险公司对于知识产权案件设有承保上限。如承保上限低于起诉标的,则需要购买多份保险。最终根据保险公司反馈的信息,选择是否继续投保或更换其他的保险公司。


此外,根据各法院线上系统适配的差异,保险公司会相应采用线上反馈或邮寄的方式送达担保材料(包括:保险合同、保函、资质证明等)。为免耽误立案进程,担保材料应事先尽早准备并与保全申请在立案时一并上传或邮寄。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无论实际保全到的财产是否足额,保险费用都不会相应减免或退还。


五、续保


对周期跨度较长的案件,应当从申请保全之初就关注保全期限,及时续保并跟进法院和协助执行的单位确认续保事项。续保时,除了关注保全本身外,还需要关注最初提交的担保材料。部分保险公司为避免公司信息泄露,通常都会在相关材料上打上“仅供诉讼保全责任险使用”,并附有具体的使用日期或有效期。因此,最稳妥的做法是一拿到担保材料之时或至迟在续保前,沟通保险公司,确保担保材料的有效期能够覆盖新的保全期限。


无论基于错过续保申请期限亦或担保过期等原因,最终无法及时续保都将可能给案件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在保全伊始就要设置好保全到期日的提醒,及时安排续保事宜。


结语


保全措施实际上除了上述确保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的作用外,还兼有施压侵权人以促成和解、显示权利人维权力度等作用。碰上双11、618等促销季,如能将保全程序运用到位,更是能够发挥提高索赔金额、警示其他潜在侵权人等意想不到的效果。




作者简介

齐振凯

敦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和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同时具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执业领域主要包括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的维权和诉讼,同时在中外商业秘密方面也有较深的研究。曾为众多跨国500 强公司提供知识产权侵权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法律服务,主要客户,行业领域涵盖家居、电子科技、金融服务、奢侈品等。协调能力强,能顺畅地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切实将客户需求和维权方案进行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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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肖宴明   校对|黄鸿宇   编辑| Jo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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