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中账号、装备、金币等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问题,长久以来如同一个理论迷宫,困扰着学界与实务界。对于游戏运营者、游戏玩家、第三方服务者而言,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并非一个纯粹的学术谜题,而是一个直接关系确权、管理与维权的基础性问题。传统的法律理论在试图定义它时,都遇到了难以自洽的困境。
近日,在敦和律所代理的装潢侵权不正当竞争投诉案件中,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娇兰公司“帝皇蜂姿复原蜜精华”的产品外观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并对擅自使用与娇兰公司商品装潢近似装潢的某化妆品生产商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2024年8月20日上午10点,中国首款3A动作角色扮演游戏(ARPG)《黑神话:悟空》正式发售。上线首日,全平台累计销售超450万份,总销售额超15亿元。该款游戏以中国神话为故事背景,故事取材于“四大名著”之一的《西游记》,上线当天便成为各界关注的重点。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共同侵权人需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任一侵权人均需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也有权请求任一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故受害人有权起诉其中一个侵权人或部分侵权人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
2024年7月16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一份备受瞩目的指南——《人工智能主题资格指南》(2024 Guidance Update on Patent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Including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该份指南之所以备受瞩目,是因为此次指南更新的内容不仅是对专利主题适格性指导的一次重要补充,更是对美国专利法实践的一次深刻反思和前瞻性指导。该指南为AI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更加清晰的专利保护路径,确保AI参与的创新成果能够得到合理的法律认可和保护。
在大数据时代,我们一边享受着巨量数据洪流带来的快捷与便利,却也一边承受着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其中,在构成数字经济生活中扮演最核心角色的,莫过于网络爬虫。
梵克雅宝有限公司是第1539517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此外,自1968年以来,Alhambra®四叶幸运图案一直是Van Cleef & Arpels梵克雅宝的标志性美学设计,其灵感源自四叶幸运草的优美造型。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项链、手链等饰品经过多年宣传和发展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珠宝,因外观之璀璨绚丽、原材料之稀缺、流传之久远,广受公众尤其是上流社会的欢迎。一款设计精美的珠宝成品,凝聚了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其魅力已远超其物质价值。然而,随着珠宝市场的日益繁荣,如何确保这些珍贵的珠宝艺术品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抄袭与仿制,早已成为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珠宝为例,与大家一起深入探讨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因篇幅所限,外观设计专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路径在此不作展开讨论。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AI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带来了诸多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AI在医疗、金融、交通等领域的创新应用,提升了效率和服务水平,但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隐私、安全、伦理和公平等方面的广泛担忧。比如,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AI算法的歧视性偏见以及大规模数据收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和引导。
实务中,未经许可,擅自在发行的杂志上使用他人作品美术形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合理使用情形,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尺度和判断标准并不统一。
近年来,实务中因“不良影响”条款被驳回的商标越来越多,商标被驳回后,权利人想要通过驳回复审及行政诉讼进行争取的难度较大。“不良影响”条款是绝对禁止性条款,商标一旦落入其规制的范围,不仅不能获得注册,也不能在市场活动中使用,因此该条款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随着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及演变,互联网上涌现了大量与传统电商平台有所区别的社群团购平台。对于这些方兴未艾的社群团购平台,由于平台治理力度较弱,很容易出现侵权品泛滥的现象,且因平台审核规则可能存在漏洞,涉案商家作案手段隐秘性更强,让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起来头痛不已。本文将从社群团购的起源、模式及现状和成因等方面探析社群团购平台中的假冒聚集现象。
3月初,任天堂公司对 Switch 游戏模拟器 yuzu制造商发起的诉讼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因为在此之前任天堂对于Switch游戏模拟器的态度基本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这次任天堂公司主张yuzu模拟器的设计规避了Switch游戏的加密规则,绕过其版权保护措施,助长了游戏盗版的大规模流传,违反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仅经过短短两周的时间,本案就以yuzu模拟器团队同意支付240万美元的和解金并停止模拟器的进一步开发而告终。
21世纪初,网络与通讯的普及,敲开了我国数字化时代的大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现代商业和社会中的广泛运用,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而言是一场惊涛骇浪的航行。如果说日新月异的数字技术是惊涛巨浪,那么,数据化是企业乘风启航的风帆,数据合规则是企业乘风破浪的安全装置。
在前文《浅析商标性使用的定位和判断标准(上篇)》中,笔者已经详尽论述了商标性使用在《商标法》中的定位,即作为商标侵权判断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独立要件。既然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那么必须明确其判断标准,以便正确地进行商标侵权的认定。因此,本文将对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展开论述。
商标性使用一直都是商标法中的疑难问题,对商标性使用的定位、判断标准等诸多问题至今仍未达成一致,不仅理论上存在争议,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笔者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和案例,结合自身的思考,对商标性使用的定位和判断标准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本文仅是从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视角进行讨论,不涉及立法论的问题,因此本文所称的“商标性使用”是指法定的商标性使用而不是理论上的商标性使用。具体详情可见本文后续论述。
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商品之间的配合使用无法避免。例如智能手机,可能会与充电线、耳机、智能手表等关联商品配合使用,但充电线、耳机、智能手表等商品却并非都是手机生产商所生产,而更多的是其他市场主体生产。如果这些关联商品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使用“适用于XXX(商标)品牌”(以下称为适配性表述)等宣传用语,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没有配合关系,而只是替代或竞争关系的商品,是否可以使用“适用于XXX”?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适配性表述是否构成指示性使用(正当使用的一种,有的案件中也直接用正当使用的概念),但具体判断方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对如何判断适配性表述是否构成正当使用这一问题进行梳理。
在互联网时代下,市场竞争行为复杂多变、层出不穷,如何为划定合法竞争行为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新《反法》的第2条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总体的兜底条款,第6条第4项则为更为具体的混淆行为的兜底条款,其各自的适用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模糊;同时,两者之间界限也不甚明了。本文围绕新《反法》第2条及第6条第4项的适用要件及损害赔偿两方面展开论述,旨在区分第2条“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混淆行为”的适用范围,在诉讼策略选择、举证方向、惩罚性赔偿可能性等方面为权利人提供具体指引。
剧本杀是围绕剧本故事,提供剧本话术、机关密室、实景场地中的一种或多种,供消费者之间互动或消费者与场所工作人员互动的文化体验形式。
在上文《关于“小程序”开发中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探究(上篇)》中,笔者已经对构成合作作品中的第一点,即存在合作的意图进行说明。关于第二点,双方存在合作的事实。我们必须先从开发方和商业经营方的关系着手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