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规定了“3+1”类型,即第1款规定的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第2款规定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行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的文义来理解,三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概括为三种类型:一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二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三是合法获取后违法、违约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行为手段,则可概括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来源的商业秘密。 我们将2017年、2020年、202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比对,并对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2020、2017年修正)第219条作为裁判依据的刑事案例进行汇总和整理,并按照前文所述的“3+1”类型对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进行汇总,以供读者参考。
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除向公安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诉等救济手段外,对于特定情形下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然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刑事自诉困难重重,难度极大。本文通过梳理和归纳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通过自诉成功定罪的典型案例,希望能为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自诉手段救济权益提供参考。
《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为国际专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8年起实施至今,为全球的发明人提供了便利的专利申请途径,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国际知识产权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不断完善PCT体系,《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PCT实施细则)会进行不定期的修订。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于2024年1月20日生效以来,新修订的细则中关于优先权制度的变化尤为引人注目。这些变化不仅与国际专利申请的通行做法进一步接轨,而且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保护,对于推动国内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浅析新细则中涉及优先权制度变化的内容,旨在探讨在新细则背景下优先权制度的发展方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以存储媒介进行界定,录音资料存在两种证据属性,即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属于电子数据,除此之外属于视听资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高标准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制定本计划。
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