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中账号、装备、金币等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问题,长久以来如同一个理论迷宫,困扰着学界与实务界。对于游戏运营者、游戏玩家、第三方服务者而言,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并非一个纯粹的学术谜题,而是一个直接关系确权、管理与维权的基础性问题。传统的法律理论在试图定义它时,都遇到了难以自洽的困境。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理论迷宫
1. “物权说”的尴尬:拥有,但无法完全支配
该观点认为,玩家花钱花时间获得的装备、金币,应该像房子、汽车一样,属于玩家的“所有权”。这看似符合常理,但解释不了两个核心事实:
为什么运营商可以“没收”或限制使用?
根据用户协议,运营商有权对违规账号进行封禁、回收虚拟物品。用户对虚拟财产的使用、处分高度依赖于游戏程序(代码)的预先设计与运营商的持续技术服务,缺乏传统所有权中物理上或法律上独立的支配可能性。
为什么物权总在变化?
游戏版本更新、道具属性调整是常态。如果虚拟财产是“物”,其性能被单方修改与物权的稳定性相悖。虚拟财产的价值与功能完全衍生并依附于特定的游戏生态系统,其存续状态直接受该生态系统存续及规则变化的影响,不具备传统物权客体的独立性与稳定性。
核心矛盾:物权说赋予了玩家最强的权利外观,却无法解释其为何始终笼罩在运营商的服务条款和技术管控之下。
2. “债权说”的短板:是服务凭证,却衍生出独立的财产规则
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的本质是玩家请求运营商提供特定服务的“债权凭证”。虽然这精准地解释了用户权利对运营商的高度依赖,但在解释其社会与经济现实时,却面临如下挑战:
为什么交易规则常常“绕开”债权逻辑?
在法律上,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运营商)。然而,游戏账号与道具的二级市场交易往往在用户间直接、秘密进行,大多并未获得运营商的许可或通知。这种基于社群共识、自发形成的活跃市场及其产生的独立定价,其运行规则已超越了一般的服务请求权转让范畴,体现出显著的财产流通特征。
为什么司法实践倾向于用“财产犯罪”来保护一项“债权”?
若虚拟财产仅为债权,其载体(账号数据)被第三方窃取,法律关系的核心应是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履行障碍。然而,我国司法机关普遍将“盗窃”游戏账号、装备等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实质上是单纯的债权保护框架在应对虚拟财产所承载的独立经济价值与用户的核心利益时,存在力度与效率上的不足,司法实践为应对这一困境,以保护“财物”或“数据安全”的严厉刑事手段来保护一种在理论上可能属于相对权的民事利益,凸显了其在事实上被赋予的绝对权保护色彩。
核心矛盾:债权说清晰地界定了用户与运营商的关系,却难以充分解释和容纳虚拟财产在用户社群中自发形成的、具有独立市场价值与流通规则的财产面向,以及其在对抗第三方侵害时所获得的、超越合同相对性的强力法律保护。
3. “新型财产权说”的无奈:听起来都对,用起来无门
作为折中方案,该学说承认虚拟财产是一种兼具物权和债权特点的新权利。虽然在理论上最包容,但在实务中却最为无力:
缺乏操作手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种“新型权利”的具体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依然需要回头援引合同约定、侵权责任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来裁判,它本身无法提供直接的裁判规则。
加剧权利冲突:如果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那么运营商通过格式合同(用户协议)对其施加的种种限制(如禁止交易、到期收回)的合法性,将受到根本性质疑,可能引发大量挑战现有商业模式的诉讼。

司法实践的裁判倾向
与学界众说纷纭的不同,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到各级法院的判决,来看:裁判者正有意识地搁置上述抽象的本体论争论,转向更具操作性的“权益平衡”与“行为正当性”审查。裁判意见不执着于“它是什么”,而是聚焦于解决“该不该保护”以及“如何保护”。
1. 核心共识: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与用户权益
尽管在具体裁判结果上存在分歧,但各级法院在基本原则上已形成共识:用户通过投入时间、金钱和劳动获得的游戏账户及虚拟物品,具有明确的财产价值,其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
早在2004年的 “李某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中(案号:(2004)二中民终字第02877号),法院就已明确指出,虚拟装备虽为无形,但“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并判决运营商对玩家丢失的虚拟装备承担恢复责任。这为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奠定了早期司法基础。
在“胡某诉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案”中(案号:(2021)京0491民初44088号)中,法院进一步援引《民法典》,明确“网络游戏账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用户对创建的账号、角色和获取的虚拟财产享有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主要分歧:用户处分权的边界与第三方平台行为的正当性
共识之下,最大的分歧在于:用户的财产处分权在多大程度上受到运营商用户协议(合同)的限制,以及为交易提供便利的第三方平台行为应如何评价。这一分歧在近年来的判决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裁判路径。
观点一:以合同约定与公共秩序优先,严格限制账户交易
此路径更强调运营商用户协议的约束力、行业管理秩序以及网络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公共政策,对用户处分权和第三方交易持严格限制态度。
用户协议的基石作用:法院普遍尊重运营商在用户协议中关于“禁止账户转让、交易”的约定。在“盛燕华诉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案”中(案号:(2016)京0108民初11200号),法院明确支持运营商依据协议回收私下交易的账号,用户违反协议的交易行为不受保护。在“胡某与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再次强调,用户协议中禁止账号转让的条款合法有效,通过买卖获得账号的第三方不享有使用权。
公共政策的刚性约束:此观点特别强调,账户交易可能导致“实名制”落空与“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被架空,违反《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强制性规定。“王某诉余某、杭州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明确指出,涉及“网游工作室”的账户买卖合同,因其可能危害网络安全、架空实名制与防沉迷机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第三方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上述理由,为账号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平台,若其服务模式助长了违反实名制和运营商规则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运营商合法的商业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郑州某公司诉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案”(案号:(2022)粤73民终3597号)即采用此观点,判决平台方停止服务并赔偿。
观点二:以用户财产权为核心,有条件认可交易自由
此观点更加强调用户对其虚拟财产的处分权,对运营商通过格式条款过度限制用户权利持审慎态度,并在特定条件下认可第三方平台的积极作用。
用户财产处分权的优先性:广州黄埔法院关于“某某网络有限公司诉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案”(案号:(2022)粤0112民初14523号)的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法院明确指出,游戏账户是用户投入形成的虚拟财产,用户享有处分权。运营商通过无法协商的格式条款单方禁止交易,意在规避自身风险,可能构成对用户主要权利的不合理限制。用户对账户的财产权益应得到尊重。
在用户与运营商的合同纠纷中,法院倾向于保护用户的实质性权益。例如,在“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上海某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案号:(2023)粤01民初2256号)、“上海莉莉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某服务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沪01民终249号)中,法院均认定游戏运营商单方制定的、未设置合理通知程序的“休眠账号删除条款”属于不合理地限制用户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
对“商业道德”的重新界定:该判决认为,运营商普遍禁止交易的“行业惯例”,是“相关行业中既得利益者建立的秩序”,并不等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判断行为是否正当,应综合考量其对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影响。
第三方平台的合规空间:该路径为第三方平台留下了生存空间。判决认为,只要平台在提供交易服务时,严格落实了实名认证与防沉迷机制,保障了交易安全,其服务就具有正当性。平台为用户实现虚拟财产价值提供了渠道,符合市场需求,且未必损害运营商利益(甚至可能促进高价值账号流通),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面向游戏公司的合规提示与维权路径
基于上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共识与分歧,游戏公司在制定合规策略与选择维权路径时,不应再依赖单一、僵化的规则,而需建立更具弹性与风险意识的决策框架。核心在于:在尊重用户财产权益与维护自身运营秩序之间,寻找经得起司法审查的平衡点。
1.对内合规:从“权利宣告”到“风险管理”
在用户协议与内部管理层面,应超越简单粗暴的权利主张,转向构建合理、透明且能应对司法挑战的风险管理体系。
(1)用户协议的精细化设计:区分“权利归属”与“行为管理”
避免权利性质的绝对化表述:不宜简单宣称“游戏内所有虚拟物品归运营商所有”,此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无效的风险极高,可转向对使用许可和行为规则的描述。
明确管理权的合同基础与正当目的:对于封号、回收道具等处罚措施,条款可清晰界定违规行为(如使用外挂、从事非法交易),并明确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游戏环境、保障系统安全或履行法律义务(如实名制),而非单纯强调运营商的单方所有权。
审慎设定用户处分限制条款:对于“禁止账号、道具交易”等限制用户核心财产权益的格式条款,建议履行显著的提示说明义务,可考虑在条款中阐明限制的合理理由(如防止欺诈、保障账号安全、遵守实名制法规)。意识到此类条款可能在部分司法辖区面临“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挑战,应为特殊情况(如用户继承)留有合规的沟通与处理通道。
(2)违规处理程序的正当性与证据留存
流程透明化:建立并公示清晰的违规举报、调查、判定、处罚及申诉复核流程。给予用户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符合程序正当性原则。
证据链标准化:对用户违规行为(如外挂使用、非法交易)的认定,建议基于后台数据日志等客观证据,并形成可被司法机关采信的完整证据链,避免仅凭主观判断进行处理。
2.对外维权:基于“行为性质”与“司法倾向”的差异化策略
面对不同对象和纠纷,应采取与上述司法裁判倾向相匹配的策略。
(1)处理用户纠纷:正视财产权益,侧重合同解释
当用户因封号、道具丢失等提起诉讼时,争议焦点往往是处罚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正当。应对策略可重点论证自身管理行为具有明确的合同依据(援引用户协议具体条款)和事实基础(出示违规证据),并强调该管理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如游戏公平、网络安全)或履行法定义务,聚焦于“本次处罚是否合理合法”的具体抗辩。
(2)应对第三方交易平台:评估司法辖区,选择诉讼案由
这是当前分歧最大的领域,针对第三方平台,公司需根据具体情况和诉讼所在地的司法倾向性,制定策略。
在倾向于“严格限制”观点的地区:可积极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主张平台方诱导用户违约、破坏实名制、攫取本属于游戏内生态的交易收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在倾向于“认可用户处分权”观点的地区:直接诉诸不正当竞争可能面临较大败诉风险。此时可寻求行政监管,向网信、文化市场执法等部门举报平台涉嫌违反网络实名制等相关法规,通过打击“供给方”和“需求方”来间接影响平台生态。
3. 打击黑产与外挂:刑事与民事手段并举
对于盗号、诈骗、制作销售外挂等黑产行为,司法共识度高,应果断采取最强措施。
刑事报案为首选:积极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著作权罪或诈骗罪等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同步跟进:在刑事案件侦办的同时或之后,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全面追究其法律责任。

结语:从理论迷宫到平衡之术
虚拟财产的法律迷雾,正随着司法实践的展开而逐渐廓清。对于游戏公司而言,真正的挑战不再是定义它“是什么”,而是在具体场景中证明自身规则与行为的正当性。
而是从依赖单一理论或条款的“防守”,转向构建一套基于规则理性和程序正当的主动“治理”框架。这意味着,对内要以更具解释力和公平性的协议与流程管理风险,对外则需针对用户纠纷、第三方平台乃至黑产等不同情境,采取精准而有层级的应对策略。
虚拟世界的财产秩序,最终奠基于现实世界中的规则理性与利益平衡。
作者介绍
Attorney
周英东 Don Zhou
■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师
周英东律师,敦和律师事务所网络服务与数据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专利及技术法律委员会委员。拥有理工科背景,专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溯源调查取证、民事诉讼经验。擅长处理版权、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复合领域类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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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周英东 审核|肖维平
校对|易笑霞 编辑|陈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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