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截至2023年8月5日,2023年全国法院新收执行案件数量9,604,055件。[1]在如此庞大的数据面前,破除“执行难”既是债权人的热切期望,也是营造良好社会信用体系和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更是依法治国维护司法权威的价值导向。
在前文《浅析商标性使用的定位和判断标准(上篇)》中,笔者已经详尽论述了商标性使用在《商标法》中的定位,即作为商标侵权判断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独立要件。既然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那么必须明确其判断标准,以便正确地进行商标侵权的认定。因此,本文将对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展开论述。
商标性使用一直都是商标法中的疑难问题,对商标性使用的定位、判断标准等诸多问题至今仍未达成一致,不仅理论上存在争议,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笔者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和案例,结合自身的思考,对商标性使用的定位和判断标准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本文仅是从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视角进行讨论,不涉及立法论的问题,因此本文所称的“商标性使用”是指法定的商标性使用而不是理论上的商标性使用。具体详情可见本文后续论述。
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商品之间的配合使用无法避免。例如智能手机,可能会与充电线、耳机、智能手表等关联商品配合使用,但充电线、耳机、智能手表等商品却并非都是手机生产商所生产,而更多的是其他市场主体生产。如果这些关联商品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使用“适用于XXX(商标)品牌”(以下称为适配性表述)等宣传用语,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没有配合关系,而只是替代或竞争关系的商品,是否可以使用“适用于XXX”?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适配性表述是否构成指示性使用(正当使用的一种,有的案件中也直接用正当使用的概念),但具体判断方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对如何判断适配性表述是否构成正当使用这一问题进行梳理。
跨境电商作为新兴外贸形态,在全球范围内正在蓬勃发展中。由于国家政策的扶持,我国的跨境电商为整个外贸出口产业链带来了新模式、新活力、新契机,成为了驱动贸易发展的新动力。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随之涌现。相比传统贸易领域,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对较低,由于部分企业对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和政策认识不足,侵犯知识产权、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快速了解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及平台的品牌保护政策迫在眉捷。对于品牌权利人而言,由于跨境电商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以及实际执行程度存在差异,且由于产业链拉长,侵权治理既需依托平台所在国的治理能力,又需更好寻找跨境合作追根溯源,因此要进行全链条的侵权治理的难度加大。
在这个全球经济互联互通的时代,展会已经成为企业拓展市场、推广品牌和交流技术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平台。然而,随着展会的盛行,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也愈加凸显。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涉及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更关系到国际商业伦理和法律规定的遵循。
组展企业作为展会的核心参与者,展会的成功与否不仅关乎自身的业务发展,更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发展。在展会上,不仅参展商面临着各类知识产权风险,组展商同样也面临着各类知识产权风险,如展会名称被冒用、展览项目被模仿、展会设计方案被抄袭等问题屡见不鲜。组展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是核心竞争力和商业价值的体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不仅可以维护组展企业的创新成果,还可以防止他人非法使用、模仿这些成果,有效保持组展企业的竞争优势。
在互联网时代下,市场竞争行为复杂多变、层出不穷,如何为划定合法竞争行为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新《反法》的第2条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总体的兜底条款,第6条第4项则为更为具体的混淆行为的兜底条款,其各自的适用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模糊;同时,两者之间界限也不甚明了。本文围绕新《反法》第2条及第6条第4项的适用要件及损害赔偿两方面展开论述,旨在区分第2条“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混淆行为”的适用范围,在诉讼策略选择、举证方向、惩罚性赔偿可能性等方面为权利人提供具体指引。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主动依职权,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强制程序。
我国展会业虽然发展迅猛,但展会业相关立法起步较晚、发展较为缓慢。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规范展会行业的相关立法相继出台,经过30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我国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本文将探讨我国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实践,从国家层面和广东省地方层面介绍立法现状,结合广东省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实践经验,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法规,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推动展会行业的良性发展。
展会是企业展示产品、拓展市场、建立合作关系的重要平台,随着竞争的加剧和市场的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在展会中变得愈发重要。对于展会行业的各方主体来说,创新成果、品牌价值和商业机会都潜藏在知识产权之中,而有效保护展会行业的知识产权将直接影响展会行业的商业成功。
剧本杀是围绕剧本故事,提供剧本话术、机关密室、实景场地中的一种或多种,供消费者之间互动或消费者与场所工作人员互动的文化体验形式。
上周,“地铁判官”一词占领了众多社交平台。事情起因是地铁上两位女士因座位问题发生争执,一旁的大爷参与理论,根据视频显示,当大爷一句“我占十个你也管不着”,话音刚落,忽遭旁边的小伙扇来一掌,随后扬长而去。由于小伙的举动出人意料,配上其表情动作,增加了事件的戏剧性,立即成为了网友玩梗的素材,并被广大网友冠以“地铁判官”之名,各类表情包应运而生。
在上文《关于“小程序”开发中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探究(上篇)》中,笔者已经对构成合作作品中的第一点,即存在合作的意图进行说明。关于第二点,双方存在合作的事实。我们必须先从开发方和商业经营方的关系着手进行分析。
小程序的诞生早期主要是为了解决手机应用所占用的内存日渐增加,但手机内存逐渐不足的问题。与大众日常使用的手机应用相比,小程序通过扫一扫或搜一搜即可即刻进行使用,并完成多数手机应用中的“轻功能”。小程序依附于手机应用,并又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手机应用。它实现了手机应用“触手可及”的梦想,也体现了“用完即走”的理念。鉴于小程序依附于手机应用存在,因此又可被看作是一种“手机应用内的手机应用”。
最近,笔者机缘巧合下接了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提供了合同文书,合同标题是“区域合作协议”。快速阅览合同后,笔者敏锐地想到了“特许经营合同”。在案件经办过程中,笔者对特许经营合同跟普通民事合同不一样的“独特之处”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在此分享给各位读者。
如今图形商标被侵权的情形多种多样,除了将图形原封不动地作为商标使用之外,还有变换形态、添加文字、截取部分商标图样、作为装潢使用、作为产品形状立体使用等等。
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浅析对于员工离职一年内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归属权的认定,旨在为权利人在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对于“相关性”的认定提供一种逻辑清晰的举证思路。
本文从“被动使用”的概念、“被动使用”保护的必要性出发,结合“被动使用”商标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以未注册商标保护体系为框架,尝试梳理“被动使用”场景中,商标简称、昵称的司法保护路径。
店铺装潢案件具有极高的复杂性,无论是在识别权利基础还是侵权行为的时候,均需要在整体-元素-整体之间反复切换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