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知产新闻2024年度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象确认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知识产权问题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营商环境建设白皮书》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高质量发展"山东省济宁市知识产权局3月26日揭牌法规政策《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4月26日起施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调解专利纠纷有关事项的通告》3月26日施行《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3月19日发布《广州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试行)3月13日发布典型案例境外商标权利人产品
在这个充满创新和变革的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值此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我们回顾并总结了上一年度敦和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我国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升级《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签署升级议定书是中新经贸关系新的里程碑,将进一步激发两国服务贸易和投资合作潜力,为企业参与对方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2024年1月25日,我国还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普通护照人员签证协定》。
近年,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迅速发展,围绕着体育赛事、电子竞技、游戏短视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纷争不断,本文旨在与您分享2020-2023年度法院、检察院从不同维度评选和发布的典型案例,它们集中反映了近三、四年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类案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并有以下共性值得大家关注:1.类电作品与录像作品的区别及侵权认定标准;2.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边界;3.判赔金额综合考虑的要素。
3月29日,阿里云停止了商标代理服务,调整为平台型业务。而在刚过去不久的2023年,腾讯云宣布了于2023年12月31日停止商标代理服务。至此已有两家互联网巨头退出商标代理市场。阿里和腾讯均为国内领先的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此举引发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将从该类互联网平台商标代理的出现背景、退出原因及未来商标代理服务趋势等多角度进行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较为全面的视角和思考。
恶意诉讼,是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在合法范围内善意行使诉讼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提起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简而言之,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依据之诉,并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需要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进而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而在某些特殊的技术领域,例如化学、生物、半导体、软件等微观技术领域,通过简单的拆解、肉眼观察等常规手段难以完成技术方案的比对,此时就要通过申请司法鉴定,委托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来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
近日,笔者接触了一个有趣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件中的原告因考虑到在其主张保护的商品服务类别上未享有相应的商标权,转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及企业名称去主张权利,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个案例虽说已不是新型的疑难复杂案件,但也让笔者感悟良多。本文拟通过结合《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中的裁判观点,向读者分享注册商标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之间“相吸相斥”的故事。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新细则)昨天公布,将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下面将和大家分享一下新细则的修改亮点。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截至2023年8月5日,2023年全国法院新收执行案件数量9,604,055件。[1]在如此庞大的数据面前,破除“执行难”既是债权人的热切期望,也是营造良好社会信用体系和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更是依法治国维护司法权威的价值导向。
在前文《浅析商标性使用的定位和判断标准(上篇)》中,笔者已经详尽论述了商标性使用在《商标法》中的定位,即作为商标侵权判断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独立要件。既然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那么必须明确其判断标准,以便正确地进行商标侵权的认定。因此,本文将对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展开论述。
商标性使用一直都是商标法中的疑难问题,对商标性使用的定位、判断标准等诸多问题至今仍未达成一致,不仅理论上存在争议,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笔者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和案例,结合自身的思考,对商标性使用的定位和判断标准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本文仅是从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视角进行讨论,不涉及立法论的问题,因此本文所称的“商标性使用”是指法定的商标性使用而不是理论上的商标性使用。具体详情可见本文后续论述。
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商品之间的配合使用无法避免。例如智能手机,可能会与充电线、耳机、智能手表等关联商品配合使用,但充电线、耳机、智能手表等商品却并非都是手机生产商所生产,而更多的是其他市场主体生产。如果这些关联商品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使用“适用于XXX(商标)品牌”(以下称为适配性表述)等宣传用语,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没有配合关系,而只是替代或竞争关系的商品,是否可以使用“适用于XXX”?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适配性表述是否构成指示性使用(正当使用的一种,有的案件中也直接用正当使用的概念),但具体判断方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对如何判断适配性表述是否构成正当使用这一问题进行梳理。
跨境电商作为新兴外贸形态,在全球范围内正在蓬勃发展中。由于国家政策的扶持,我国的跨境电商为整个外贸出口产业链带来了新模式、新活力、新契机,成为了驱动贸易发展的新动力。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随之涌现。相比传统贸易领域,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对较低,由于部分企业对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和政策认识不足,侵犯知识产权、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快速了解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及平台的品牌保护政策迫在眉捷。对于品牌权利人而言,由于跨境电商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以及实际执行程度存在差异,且由于产业链拉长,侵权治理既需依托平台所在国的治理能力,又需更好寻找跨境合作追根溯源,因此要进行全链条的侵权治理的难度加大。
在这个全球经济互联互通的时代,展会已经成为企业拓展市场、推广品牌和交流技术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平台。然而,随着展会的盛行,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也愈加凸显。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涉及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更关系到国际商业伦理和法律规定的遵循。
组展企业作为展会的核心参与者,展会的成功与否不仅关乎自身的业务发展,更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发展。在展会上,不仅参展商面临着各类知识产权风险,组展商同样也面临着各类知识产权风险,如展会名称被冒用、展览项目被模仿、展会设计方案被抄袭等问题屡见不鲜。组展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是核心竞争力和商业价值的体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不仅可以维护组展企业的创新成果,还可以防止他人非法使用、模仿这些成果,有效保持组展企业的竞争优势。
在互联网时代下,市场竞争行为复杂多变、层出不穷,如何为划定合法竞争行为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新《反法》的第2条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总体的兜底条款,第6条第4项则为更为具体的混淆行为的兜底条款,其各自的适用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模糊;同时,两者之间界限也不甚明了。本文围绕新《反法》第2条及第6条第4项的适用要件及损害赔偿两方面展开论述,旨在区分第2条“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混淆行为”的适用范围,在诉讼策略选择、举证方向、惩罚性赔偿可能性等方面为权利人提供具体指引。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主动依职权,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强制程序。
我国展会业虽然发展迅猛,但展会业相关立法起步较晚、发展较为缓慢。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规范展会行业的相关立法相继出台,经过30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我国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本文将探讨我国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实践,从国家层面和广东省地方层面介绍立法现状,结合广东省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实践经验,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法规,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推动展会行业的良性发展。
展会是企业展示产品、拓展市场、建立合作关系的重要平台,随着竞争的加剧和市场的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在展会中变得愈发重要。对于展会行业的各方主体来说,创新成果、品牌价值和商业机会都潜藏在知识产权之中,而有效保护展会行业的知识产权将直接影响展会行业的商业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