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出版管理法规,任何出版物在正式发行前都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的内容审核,并取得相应的出版许可批文。在游戏行业,只有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版号,游戏产品才能合法开展网络运营并实现商业化变现。未取得版号的网络游戏仅能提供免费测试服务,而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充值付费功能。
当前,电商平台的搜索引擎为提升用户体验并实现流量最大化,普遍支持关键词拆分或多关键词组合检索功能。这种技术演进使得商家在商标使用上出现了新的侵权形态。不同于早期直接完整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显性侵权行为,现在更多商家采取将他人商标文字拆分、重组或乱序后使用的做法。这种更为隐蔽的“商标肢解”式操作,既保持了关键词的引流效果,又巧妙地规避了平台的内容监管机制。本文旨在探讨拆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法律定性问题,通过分析其行为概念、法律定性、法律适用标准及已有案例,厘清此类行为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裁判思路。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最新数据,仅2025年前三个月度,我国当年商标申请注册累积数量已达1101468件[1]。可见,在商标注册便利化的改革的助推下,市场经营者品牌保护意识也得到了显著地增强。然而,与此相伴而生的是更为猖獗的商标恶意申请现象,侵权人依仗便利的商标申请流程,甚至在专业代理机构的帮助下实现更为专业化、隐蔽化的恶意申请。不同于早期以囤积倒卖为目的的抢注行为,当前恶意申请还表现为竞争者间的“混淆性注册”等类型,其行为模式已演变为系统性的市场竞争策略。本文将聚焦商标恶意申请的规制路径,从适用逻辑与责任承担主体两个维度就该问题展开探讨。
近日,由敦和律所代理的克里斯提·鲁布托公司诉郑某、林某等六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认定了六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外,法院还突破了私域交易关于销售数据的举证难点,并结合多个维度将涉案8个接单微信号的交易流水全部纳入赔偿基数,并据此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判赔1018万。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近期,我所在专利无效宣告代理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在代理苏州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两起专利无效案件中,我方代理请求人一方成功将涉案两件实用新型专利全部宣告无效,涉案两件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为第ZL201720869128.0号“一种体外反搏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及第201720869287.0号“一种体外反搏床体结构”实用新型专利。在这两场“专利攻守战”中,一件外观设计专利(CN301106738D)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虽然该外观设计专利文本中没有注明任何关于产品各部件功能的信息,但合议组最终仍采纳了请求人的观点,在该外观设计专利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启示,认定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近日,在敦和律所代理的装潢侵权不正当竞争投诉案件中,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娇兰公司“帝皇蜂姿复原蜜精华”的产品外观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并对擅自使用与娇兰公司商品装潢近似装潢的某化妆品生产商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知产新闻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在广州举行 上海推出多项知识产权保护新举措 湖南省强化重点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联动保护 法规政策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 《四川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12月8日起施行 《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典型案例 上海黄浦区成功化解一起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鞋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郑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某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彰显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活力,对于原有技术和产品都会带来一定挑战,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激发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和产品创新,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但是,技术的开发不能脱离法治的框架,不能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选取了三个互联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并进行评析,希望对互联网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把握产品开发的合法边界提供有益启示。
在跨境电商蓬勃发展的当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众多跨境电商平台卖家不容忽视的风险隐患。中美作为全球两大重要经济体,在跨境电商贸易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两国在法律体系、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其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也有着明显不同。对于跨境电商卖家而言,深入了解中美外观设计保护的区别,是有效规避侵权风险、保障自身业务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无论是在产品上架前的专利检索与分析,还是在遭遇侵权指控时的应对策略,都离不开对两国相关制度差异的精准把握。本文通过对中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比较分析,揭示两国在保护范围、审查程序以及侵权判定等方面的不同,旨在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在《让盲盒玩具知识产权保护不再“盲目”——浅析权利人视角的维权策略(上篇)》中,笔者已从著作权视角,从盲盒玩具的作品属性以及维权可主张的权项两个方面对盲盒玩具的著作权保护策略进行了相应讨论与分析。本部分,笔者将继续从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出发,探讨盲盒权利人维权可选择的其他保护路径。
近年来,盲盒玩具市场发展方兴未艾。依据天猫发布的《95后玩家剁手力榜单》,潮玩手办类产品已成为当代年轻人最推崇的兴趣爱好。[1]多份盲盒行业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24年中国盲盒玩具的市场规模已逾300亿元,市场规模宏大。以泡泡玛特公司为例,其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的平均毛利率已高达64.9%。[2]在繁荣的产业背景及品类暴利的诱因之下,各类侵犯盲盒类玩具知识产权的案件层出不穷。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大量实务案例,从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及不正当竞争的多维度视角出发,对盲盒玩具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进行探讨,以期为盲盒玩具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思考。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洲重要科技展会之德国汉诺威工业博览会(Hannover Messe)的特色、参展方式以及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规定了“3+1”类型,即第1款规定的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第2款规定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行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的文义来理解,三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概括为三种类型:一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二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三是合法获取后违法、违约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行为手段,则可概括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来源的商业秘密。 我们将2017年、2020年、202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比对,并对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2020、2017年修正)第219条作为裁判依据的刑事案例进行汇总和整理,并按照前文所述的“3+1”类型对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进行汇总,以供读者参考。
接《探究直播电商行业爆火原因》一文,直播电商行业在发展之初,国内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为其奠定了庞大的用户基础,并培养了消费者的小屏设备消费与短视频的娱乐倾向。另外,国家为推动经济内循环及扩大就业缺口制定了一系列扶持直播电商行业的政策,并逐渐完善了对直播电商行业的监管规范。再加上直播电商行业独具特色的“网红经济”“粉丝经济”与直播实景互动的情感链接,以及相对于其他传统电商平台一定的商品价格优势,使得直播电商行业在电商行业中开辟了一片蓝海。 然而,这看似欣欣向荣的直播电商行业背后,仍有不少“暗面”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与谨慎相待。
2016年3月,社交电商平台——蘑菇街,首次把“网络直播”和“卖货”的另类组合送进了消费者的视野。仅仅2个月,淘宝平台也随后推出了淘宝直播,之后各类综合电商、社交电商、跨境电商、垂直电商纷纷涌入直播电商的市场,掀起了一轮直播电商的产业热潮。“网红、粉丝经济”与“直播带货”的结合,在MCN(网络主播孵化机构)的推动下,涌现了大批有惊人号召力的头部主播,创造了一个个网络直播销售的神话。
欧洲专题|在全球化的今天,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已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核心动力,欧洲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发源地,其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建设的经验与实践,对全球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和借鉴意义。“欧洲专题”旨在收集、梳理欧洲最新的知识产权政策、品牌保护以及科技创新资讯,以期成为企业了解欧洲最新知识产权政策及科技创新动态的窗口。
近年来,商品包装、装潢在民事保护方面已经趋于成熟,但是包装、装潢的行政保护案例却较为罕见。因此,我们检索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包装、装潢进行保护的行政案例,为大家提供参考。
在玩具行业这片充满创意与想象的天地里,著作权不仅是保护创作者智慧结晶的法律盾牌,更是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然而,随着市场的日益繁荣,侵犯玩具著作权的行为也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权利人在保护其著作权时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的商品罪)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将“违法所得+情节严重”代替“销售金额”,作为该罪的定罪标准,在法律体系上实现了与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统一。在实务当中,“违法所得”关乎定罪量刑,又关乎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的数额,但长期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具体的计算规则。因此本文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并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对违法所得计算等问题予以归纳总结,以供读者探讨。
2024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下称“吉利方”)诉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下称“威马方”)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这一判决不仅因其高达6.4亿元的判赔金额而被广泛关注,在“秘点”方面的认定与观点也同样值得研究学习。笔者将试结合本案再探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秘点”的相关问题。